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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吴际、刘庆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吴际,刘庆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844069593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178号。代表人:张建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吴际,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刘庆侠,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吴际、刘庆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雯雯人民陪审员  邵 祎人民陪审员  吴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柳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