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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宝香、南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万宝香,南昌县民政局,李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宝香,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毛爱凤,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李小梅,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再审申请人万宝香因其诉南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行终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宝香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对南昌县民政局所作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进行确认,即章福保、李小梅的离婚时间为补发离婚证上记载的1996年4月24日,系主要证据不足,应认定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补充协议》与《财产再分配清单》上记载的时间,即为1986年。二、原二审判决确认南昌县民政局补发离婚证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实际影响”,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南昌县民政局的行为系严重违法,且会使再审申请人受到巨大损失。三、南昌县民政局补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其在实施补发离婚证的行为时,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也非常马虎。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南昌县民政局补发的“赣昌补离字010900013”号离婚证违法并撤销该离婚证。本院认为,南昌县民政局2009年3月6日补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章福保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但近亲属继受取得的诉权应受到原权利人诉权的限制。原权利人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诉权,继受人亦丧失诉权。章福保在南昌县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作出后五年内未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章福保在法定最长起诉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其已经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其配偶万宝香不能继受取得诉权。现一、二审法院已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鉴于原审判决的处理结果并未损害万宝香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宜对本案提起再审。综上,万宝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宝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怀玉代理审判员  林贤瑛代理审判员  郑红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丁 雪书 记 员  张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