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桃兴与黄建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桃兴,黄建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桃兴,男,194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滔(系王桃兴之子),男,1981年7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莉,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飞,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桃兴因与被上诉人黄建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生效裁判文书[(1997)嘉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已将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东单组501号房屋(���下简称“系争房屋”)中的楼下一间判归案外人王黎琴所有,楼上一间及小屋一间判归黄建飞所有。系争房屋被有关单位拆迁后,王桃兴与王黎琴未经黄建飞同意,将系争房屋所涉拆迁补偿利益全部分割完毕,共同侵犯了黄建飞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权利。但一审法院未查明王黎琴让渡给王桃兴的利益究属其本人的利益,还是依法应属黄建飞的利益,即未分清王黎琴和王桃兴分别侵犯黄建飞拆迁补偿利益的具体份额及各自责任。一审判决在未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径行判令王桃兴赔偿黄建飞旧房中25.11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利益,事实根据不够充分。同时,考虑到王黎琴系侵犯黄建飞拆迁补偿利益的共同行为人,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均需追加王黎琴为本案当事人。因此,一审法院未追加王黎琴为本案当事人不当,遗漏了应该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综上,本案应当发回一��法院,在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和进一步查清涉案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妥善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桃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9.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海邑审判员 彭 浩审判员 高 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