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前进与张军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前进,张军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475号原告:袁前进,男,住太康县。被告:张军超,男,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震,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袁前进诉被告张军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袁前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前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