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7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前进与张军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前进,张军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475号原告:袁前进,男,住太康县。被告:张军超,男,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震,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袁前进诉被告张军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袁前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前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