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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韬、余林玲与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韬,余林玲,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550号原告:陈韬,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余林玲,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3288M。法定代表人:李勇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利、谷杨利,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韬、余林玲诉被告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韬、余林玲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韬、余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陈韬、余林玲负担。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