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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与彭正芬罚金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84号被执行人:彭正芬,女性,汉族,1968年0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彭正芬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綦法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正芬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正芬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院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彭正芬违法所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小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