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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勤明与蛟河市洪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明,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徐勤明,住吉林市。被执行人: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成武,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勤明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执行人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勤明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