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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何山川、刘辉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山川,王玉琴,刘辉琼,何琴,熊小燕,何建波,陈小平,杨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山川,男,1975年9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琴,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原审被告:刘辉琼,女,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审被告:何琴,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九龙坡区,原审被告:熊小燕,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何建波,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审被告:陈小平,女,1978年7月22日出��,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审被告:杨国友,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上诉人何山川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琴、原审被告熊小燕、何建波、陈小平、刘辉琼、何琴、杨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山川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山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山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何山川负担。本���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