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陶磊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执行人陶磊,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现服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陶磊信用卡诈骗罪一案,(2016)京011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7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