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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彭兴圆、王沁雅与平江县连云汽运有限公司、陈晚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兴圆,王某某,平江县连云汽运有限公司,陈晚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035号原告:彭兴圆,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平江县。原告:王某某,女,201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法定代理人:周琼妃,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平江县,系原告王某某之母。被告:平江县连云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安定镇大园路老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黄畅民,经理。被告:陈晚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负责人:向华,经理。原告彭兴园、王某某与被告平江县连云汽运有限公司、陈晚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彭兴园、王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案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兴园、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兴园负担。审判员  胡扬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