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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欣与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277号原告:张欣,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申维丰、李慧杨,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立案、代为陈述事实和理由、代为提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上诉立案,代为签收和领取法律文书)。被告: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创业服务中心B座201室,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柳身小,该公司经理。被告:高珊,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欣诉被告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张欣负担。审 判 长  刘 桢审 判 员  管龙华人民陪审员  云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