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7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王新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新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055号原告: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独塘乡官桥村。组织机构代码:49763236-8。法定代表人:孙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立,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