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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金田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田,王淑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行初5号原告:张金田,男,1945年12月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原告:王淑娥,女,1947年2月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2466号。法定代表人:王代刚,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宏,白山市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梁元禄,白山市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原告张金田、王淑娥不服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6]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焦立臣,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刘相程及委托代理人刘俊宏、梁元禄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浑江房征撤字[2017]1号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原告张金田、王淑娥以此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田、王淑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田、王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新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