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宗玉燕、马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玉燕,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宗玉燕,女,出生于1980年5月5日,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马涛,曾用名马海涛,男,出生于1978年9月3日,捕前住涿州市,现在保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宗玉燕与马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6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马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到保定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于2016年7月27日到保定市车管所进行了财产调查,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网络查询平台提起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