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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盛鑫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茂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盛鑫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茂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8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盛鑫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发。被执行人四川茂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69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成都盛鑫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茂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茂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