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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庆、邢汉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邢汉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庆,男,1977年3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被执行人:邢汉栋,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桓台县唐山镇唐五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与被执行人邢汉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04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邢汉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