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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路某、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路某,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路某。被执行人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福润源小区25号楼02032号商厅。法定代表人许某。秦某与路某、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23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路某、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路某、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路某、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路某、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秦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路某、赤峰市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秦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