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小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强,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洪涛、沈巧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小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沿玉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兴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扣。当场对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其呼气结果为84.1mg/100ml,后经对王小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违法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小强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检验报告单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强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强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小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小强进行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王小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小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