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马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某1、马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1,马某1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661号原告:马某某某,女,农民,住临夏市。原告:马某某1,女,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马某某某1,女,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马某1,男,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马某某某、马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某1、马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某、马某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马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某某某、马某某1负担。审判员  常承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室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