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某公司劳务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男。被执行人曾某某,男。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4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