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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某公司劳务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男。被执行人曾某某,男。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4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