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有桂与高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桂,高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578号原告:赵有桂,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高娣,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银,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桂与被告高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有桂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