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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被告王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8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何苏坡,行长。被执行人王巍,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巍(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借款本息245033.43元(其中本金24万元,应收利息4935.43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8.0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对被告王巍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王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8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