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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605邓四春与王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四春,王中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605号原告:邓四春,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王中山,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原告邓四春与被告王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四春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人民陪审员  张禺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朱珂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