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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刘某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26日生,住旬邑县某某街某某厂院内,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村民。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执行被执行人刘某(2017)陕0429执54号借款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在本院(2013)旬邑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以月利率1.6%的标准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至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