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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敏申请执行王兵继、王军继、王美燕交通事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敏,王兵继,王军继,王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7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敏,女,1996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兵继,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军继,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美燕,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齐敏申请执行王兵继、王军继、王美燕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敏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陆全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