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敏申请执行王兵继、王军继、王美燕交通事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敏,王兵继,王军继,王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7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敏,女,1996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兵继,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军继,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美燕,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齐敏申请执行王兵继、王军继、王美燕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敏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陆全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