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桂州、黄巧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州,黄巧萍,胡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州,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申请执行人:黄巧萍,女,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刘克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彬,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武华,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民终6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武华的存款及收入5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