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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某与孟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孟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4民初364号原告:齐某,女,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1,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齐某与被告孟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5日由审判员王新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建亮、被告孟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长子孟某2,10岁、次子孟某3,5岁,原告要求依法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性格不合、处世原则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原告坚决要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两处浇筑房7间,轿车一辆。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孟某1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年自由恋爱结婚,我和原告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母亲的原因,我们矛盾不大,这次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长子的教育问题,我们之间有分歧。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在阜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二子。长子孟某2于2007年8月19日生,次子孟某3于2012年6月10日生。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二子。生活中虽时因琐事发生争执,感情也产生一定隔阂,但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多为孩子着想,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齐某与被告孟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住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