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稳与林泽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稳,林泽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211号原告:马稳,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湘潭县。被告:林泽佳,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湘潭县。本院受理原告马稳诉被告林泽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泽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稳撤回对被告林泽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4500元,由原告马稳负担。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马新文人民陪审员  马金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