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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争强与苏冠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争强,苏冠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835号原告田争强,男,1987年3月30日,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苏冠琼,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苏流根,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系苏冠琼之父。委托代理人尹先锋,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田争强与被告苏冠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田争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田争强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