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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首瑞诉被告时瑞娥、马丽娜、第三人承德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首瑞,时瑞娥,马丽娜,承德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446号原告:林首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瑞娥被告:马丽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祎琳第三人:承德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亚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首瑞诉被告时瑞娥、马丽娜、第三人承德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首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退给原告40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