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覃韦林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韦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061号罪犯覃韦林,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宜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韦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30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覃韦林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覃韦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89.2分。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覃韦林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韦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明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