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恩怀、严定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恩怀,严定虎,金开华,金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恩怀,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严定虎,男,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金开华,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金开明,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恩怀、严定虎、金开华、金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协议:一、被告赵恩怀欠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5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剩余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严定虎、金开华、金开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可就被告欠款的全部余额向洪泽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执行裁定、送达回证、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泽商初字第0237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洪洲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