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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童利琴、支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利琴,支永斌,铁利粉,彭红军,苏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利琴,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永斌,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利粉,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被告支永斌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红军,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河南省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云鹏,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河南省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童利琴因与被上诉人支永斌、铁利粉、彭红军、苏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利琴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童利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利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童利琴负担4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