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陶林与施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林,施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陶林,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施瑾,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63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施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被执行人施瑾协助将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世纪城(中城国际)二期3、4、5号楼栋5号楼2单元3号房屋所有权归陶林所有;2、别克轿车(车牌号为:鄂A×××××)一辆所有权归施瑾所有,承担执行费5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市江岸区世纪城(中城国际)二期3、4、5号楼栋5号楼2单元3号房屋所有权归陶林所有;别克轿车(车牌号为:鄂A×××××)一辆所有权归施瑾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