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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金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503号被执行人:刘金川,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文盲,务农,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刘金川犯盗窃罪的(2014)安刑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金川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9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又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均不在家。综上,经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