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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褚振峰、王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振峰,王博,陈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褚振峰,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博,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陈同学,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博、陈同学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褚振峰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