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严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严刚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主要负责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伟,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刚,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飞,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的评估报告为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并未参加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