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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继厚与宁江区新城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厚,宁江区新城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25号申请人:刘继厚,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宁江区新城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刘继厚因与被申请人宁江区新城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江区新城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在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农经站修路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刘继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继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江区新城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在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农经站修路款人民币36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