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贾某,男,1985年11月16日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贾某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