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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美荣诉郑淑梅、张学彦、张美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21号原告:张某,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女,1943年7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张某1,男。被告:张某2,女。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美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万华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