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雷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红,雷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红,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雷安军,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卫红与雷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债权10064元,已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逍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