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艳霞与樊志强、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霞,樊志强,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艳霞,女。委托代理人潘文坤,男。被执行人樊志强,女。被执行人王英,女。本院执行的周艳霞与樊志强、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樊志强、王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周艳霞履行如下义务:一、向周艳霞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140元由被执行人樊志强、王英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樊志强、王英至今未清偿债务。【截止2017年3月30日执行款合计:311425.75元(含案件受理费2660元、申请执行费414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98.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樊志强、王英的工资收入,并且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樊志强的住房公积金,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周艳霞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艳霞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