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建东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孙建东,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被执行人孙建东被执行人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建东,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宝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