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忠与张天鹏、大连鑫万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忠,张天鹏,大连鑫万诚运输有限公司,桦川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12民初262号原告:袁忠,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章思宇,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恒俊,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鹏,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被告:大连鑫万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QEN78XK。被告:桦川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路金鼎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097446243P。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163T。负责人:董广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隽姬,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忠诉被告张天鹏、被告大连鑫万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桦川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月11日14时40分,被告张天鹏驾驶辽B×××××/黑D×××××号重型低平板半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生厚高速公路27km+74m处时,撞上前方由原告袁忠驾驶的赣C×××××号小型轿车,造成赣C×××××号乘车人罗良国当场死亡、赣C×××××号驾驶人原告袁忠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共花费医疗费10432元。辽B×××××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大连鑫万诚运输有限公司,黑D×××××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桦川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辽B×××××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期内;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袁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人民21658元;此款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原告袁忠自愿放弃对被告张天鹏、被告大连鑫万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桦川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原告袁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袁忠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彬人民陪审员 熊三弟人民陪审员 余江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