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4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4刑初79号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2015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2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焦作公安局阳城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期间于2017年5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贺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焦煤集团五官医院9楼儿科护士值班室,将被害人李某1白色手机一部、被害人汪某27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现赃物未追回。2、2016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人民医院2号楼4层护士值班室,将被害人王某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元及身份证物品。现赃物未追回。3、2016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焦煤集团五官医院15楼茶水间,将被害人冯某300元现金盗走。现赃物未追回。4、2016年12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解放军91医院6楼护士值班室,将被害人赵某2300元现金盗走。现赃物未追回。5、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焦煤集团五官医院10楼茶水间,将被害人李某2260元现金盗走。现赃物未追回。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盗窃5起,价值39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汪某、冯某、赵某、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2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承涛代理审判员  王艳婷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