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东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东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东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