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路晓龙与前郭县百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晓龙,前郭县百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235号原告:路晓龙,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前郭县百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车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晓龙诉被告前郭县百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晓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晓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9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