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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高美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皇鼎东亮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高美工贸有限公司,中山市皇鼎东亮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257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潘文亮。委托代理人:郭梁凯,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皇鼎东亮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何泽鸿。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皇鼎东亮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8.86元,财产保全费2152.57元,合共525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