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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涛申请执行刘军、周广飞、李小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涛,刘军,周广飞,李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袁涛,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白坪街道办白坪村。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朝阳小区。被执行人周广飞,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安塞区文化局。被执行人李小明,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本院在执行袁涛与刘军、周广飞、李小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涛与被执行人刘军、周广飞、李小明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袁涛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军、周广飞、李小明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3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