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与陈紫君、王世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陈紫君,王世君,王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468号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陈鉴钊。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紫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王世君,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王超,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与被告陈紫君、王世君、王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614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83073元,由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必成审 判 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妙玲 来源:百度“”